老伯控訴外判職員誤導漏報新來港妻資料 房署迫下周二遷出公屋
涂謹申公屋外判工房署
【更新:新增房署回覆】
62歲、患心臟病的黃伯與妻子因被房署外判的管理公司臨時職員誤導,以致在聲明書上填報太太未來港定居,因而被房署控告虛假陳述,雖然房署其後因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撤回起訴,但迫令夫婦要在下周二(6日)遷出單位。協助個案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召開記者會,指早前去信房署要求暫緩迫遷令,但房署沒有正面回應,他稱若周一前未得到法援批准,將替二人進行緊急司法覆核。
黃伯2010年申請輪候一人公屋單位,翌年在香港與內地人太太結婚。2015年4月他被獲分配洪福邨單位,本應同年6月可入伙,但因「鉛水事件」延遲8月25日才可辦理手續,他的太太則於同年8月15日獲批單程證來港,並於3日後申請香港身份證。二人於8月25日帶備身份證、結婚證書,以及黃太單程證和行街紙,到洪福邨辦理入伙和加名手續。
黃伯稱自己教育水平不高,當時由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臨時職員協助填寫入住公屋表格。在填寫「家庭成員」聲明書時,職員指黃太未有身份證,不用填寫,待取得身份證再去辦事處「加名」便可。黃伯按職員意思在聲明書中稱「本人已婚,配偶為內地居民,現居於內地,至今未獲取單程證或香港身份證來港定居。本人明白太太取得香港身份證後,需立即通知房屋署辦理加名手續」。
黃伯與太太入住數個月後再向租管處查詢太太「加名」事宜,房署發現他於8月25日作出聲明時,太太已取得單程證來港,故控黃虛假陳述。經過5次法庭審訊,至去年8月控方撤回控告,但房署其後發出遷出令,要求二人於本月6日遷出。
黃伯稱,根本不清楚房署運作,自己年紀大加上有心臟病,現時沒有收入,更沒有能力租屋,「趕我瞓街,迫到我走投無路」,他斥責房署將所有責任推卸給他,對於被迫遷憂心不已。
涂謹申指出,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臨時職員訓練不足,引致事件發生,而該職員事後落口供時稱「不記得」當天辦理入伙手續情況;加上法庭撤回對黃伯控罪,不存在刑事行為,期望房署能使用酌情權,讓年老的黃伯和太太能安居。
房署晚上回覆《蘋果》查詢時稱,根據《房屋條例》,任何人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若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被起或定罪,房委會均有權收收回其單位。發言人稱有關個案曾向房署的遷出通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經聆訊後維持原判。因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不便作進一步評論。
發言人稱,當遷出通知書限期屆滿後,房署須執行收回單位行動,若住戶未能另覓居所,房署可安排他們入住新界區臨時收容中心,住戶經核實為無家可歸及符合其他有關資格,可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