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本港不少富豪在處理其家族基金物業或欲避稅,都會透過公司名義去做買賣。
另外,發展商在進行舊樓重建收購上,更必定以公司名義進行。
因此,地產建設商會早前便建議,以本地人為董事或股東的本地公司持有物業,只要可透過年度聲明其股權不變,應可獲豁免BSD。
至於舊樓收購上,只要發展商收購物業樓齡逾40年或空置地盤、持有80%以上業權,可獲豁免。
另持有物業逾20%業權五年以上,也可申請退還BSD。但政府卻以當中可能存在炒賣漏洞,而全部不接納。
律師梁永鏗表示,本港三權分立,法例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所有人便得遵從,如欲挑戰有關法例,唯一方法便是就其立法程序上有否出現錯誤或不合理的地方,尋求司法覆核,而不能對條例內容進行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