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官引導陪審團 不肯定動機但肯定被告有殺人已可入罪
謀殺DAN6石棺藏屍
荃灣DAN6工廈2016年石棺藏屍案今續審。法官李瀚良續就證據和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提及「THERE」的3,000萬美金懸賞或許是殺人的動機,但亦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想整蠱死者,搶劫對方財物,故本案或存在多於一項動機。惟李官指,動機並非謀殺罪的控罪元素之一,但可協助陪審團推論被告是否有意圖殺人,若陪審團不肯定被告有殺人動機,但肯定他們殺死死者,亦可裁定謀殺罪成。
三名被告依次為「阿T」曾祥欣(30歲)、「阿豪」劉錫豪(24歲)和「阿K」張善恒(27歲),他們否認於2016年3月4日謀殺男子「阿J」張萬里,但承認非法埋葬屍體罪。
李官分析證據指,用染有類似哥羅芳物質的毛巾掩住阿J的嘴、及注射酒精入阿J身體,兩者均是非法行為,因未得阿J許可,陪審員須考慮被告當時是否對哥羅芳有認識,是否知悉注射酒精的目的等,「點解要打酒精?哥羅芳嘅影響係咩」,這都是協助陪審員推論被告意圖的環境因素。
李官另提到夥同犯罪原則,被告必須有共同的計劃或協議行事,即使他們有不同的角色,只要他們之間存在協議,便須負共同罪責。李官指協議毋須白紙黑字寫明,點頭亦可等同達成協議。他舉例指,若有三名劫匪夥同打劫銀行,有人負責駕車、有人負責持刀、有人負拿錢,縱使角色不同,已構成共同犯罪。
李官補充指,若持刀的劫匪在搶劫過程中殺死一名保安員,而另外兩名同伴在犯案前可預計到這個真實的可能性發生,便須共同負責。故此,是否構成夥同犯案,須視乎被告的思想狀態。
李官指本案是一宗典型的「cut-throat」案件,每個被告均否認有殺人,並指控其餘兩人犯案。阿T稱阿豪用毛巾掩住死者口並強迫他打酒精針;阿豪說是阿K掩死者口;阿K則說是阿豪動手,他只是救人不果。
李官逐一分析每一名證人的供詞,提到證人唐景成稱收到阿T電話,「佢哋喺香港啪咗一個人」,唐理解「啪」即殺,陪審員可以不同意,要求陪審員以常識和廣東話的知識去理解「啪」的意思。李官又指,控方傳召兩名證人講述遭阿T欺騙的經過,若陪審團接納相關證供,只可用於質疑阿T為人,影響他作供的可靠性,不等於阿T干犯謀殺。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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