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永釗(30歲)2014年起在大新銀行工作,他的胞弟2015年9月與一名女子爭執,碰巧該女子是大新客戶,被告則於同年9月14日及17日在金鐘海富中心分行擅取該女子個人資料,胞弟同月23日與女子再見面時直言知道她住址。警方於前年10月接獲公署轉介投訴,去年1月拘捕被告,他警誡承認未得女客戶的同意而取其個人資料。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胞弟與女客戶於內地讀書時認識,女客戶恐嚇被告胞弟及騷擾被告夫婦,被告遂擅入銀行電腦找出她的地址,望由胞弟找她理論,被告事後已離職。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相信被告已吸取教訓,故判服務令。
女客戶向本報稱她不認識、亦沒騷擾被告夫婦,她聲稱與被告胞弟是普通朋友,又稱胞弟曾追求她但被她拒絕。
案件編號:ESCC2715/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