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昨缺席聆訊,署方代表透露已五度將文件寄到張位於跑馬地的住址,信件沒打回頭,張亦沒向署方提反對。聆案官指商交所被頒令清盤時嚴重資不抵債,公司資產僅值130萬元,但欠債逾1億元,同意署方指張違反董事責任情況嚴重。
署方指欠薪一事,導致破欠基金須向相關27名員工支付逾400萬元;而張同時沒為5名員工繳交強積金,涉款1.1萬元。張亦不當使用公司賬戶,他於2013年間曾開出5張合共160多萬元支票,因戶口資金不足彈票,當署方向他查詢時,他則稱對支票一事毫無印象。張於2015年就欠薪被判囚6周,後上訴獲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P11/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