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6條,代理接受業主委託出售住宅物業時,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地產代理協議」詳細訂明委託內容、委任期、代理職責,亦訂明雙方所同意的佣金數額或比率,以及支付時限等。因此,業主與代理就佣金金額若有任何協議,應清楚寫在地產代理協議內。
發言人又指出,地產代理協議和臨時買賣合約均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假若兩份文件內有關佣金的條款不一,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代理只可按地產代理協議內訂明的佣金比率或金額,向客戶作出追討。
地監局同時呼籲消費者,在簽署地產代理協議前,應與代理商議好佣金的比率或金額,並將雙方同意的金額或比率列明在協議上。假若代理隨後要求更改,而業主或準買家不同意,應清楚向代理提出不接受有關安排。根據合約法,合約的任何一方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的任何重要條款。故此,除非業主或準買家同意更改,否則原有的佣金金額或比率應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