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中聯辦專家曾倡移交應循序漸進 「先例模式」未提引渡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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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職中聯辦法律部的內地法學專家,於2011年在內地法律刊物《法學家》發表萬字文,明言11種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模式移交逃犯「均不具有可行性」。《蘋果》製圖
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發巨大爭議,中聯辦今日再「火上加油」,高調發稿再表態支持修例。不過,當中聯辦為「送中」護航,卻可能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因為有曾任職中聯辦法律部的內地法學專家,於2011年在內地法律刊物《法學家》發表萬字文,明言11種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模式移交逃犯「均不具有可行性」,因而提倡「先例模式」,利用現有法律如非法入境及違法滯留等角度實現「事實移交」。作者同時明言,中港移交問題不能期待一勞永逸地徹底解決,應採取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進,惟文章作者未有詳細解釋,「先例模式」如何能從現時香港本地法律下獲得法理依據。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及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馬正楠,2011年於內地法律期刊《法學家》發表題為〈論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的論文,其中馬正楠曾任職中聯辦、港澳辦和中央組織部,自九十年代以來從事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制研究,逃犯移交更是重點工作及研究領域。
兩人在文中指出,在解決移交逃犯問題上,兩地存在不同的思維模式和政策取態,其中港方強調尊重「兩制」的差異性,內地則要突出「一國」的主權性,而內地傾向於採用「立法模式」和「協議模式」解決移交逃犯問題,惟兩位作者認為,綜合由內地學者概括出的11種模式,「在當前的條件下均不具有可行性」,原因包括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第95條所確立的協商原則和法域平等原則;或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地提出的移交因取證規則不同有較大風險被香港法院否決等。
不過,港府現時提出的修例,雖然一再提及香港法庭能作把關,但其實只能依賴內地提供的表證作是否批准移交決定,無疑削弱法庭實質的把關權力。
馬、高兩人當時就進一步提倡,中港兩地應建立一套以「個案協商為基礎,並賦予協商結果先例效力」的「先例模式」來解決問題:「通過雙方協商確立起來的先例,對今後類似情況的處理具有約束力,可直接予以適用。當無先例可循時,雙方就新出現的問題再行協商,以此確立起新的先例。」
文章繼而舉出假設性個案,從而探討「先例模式」的實際操作,以「內地居民犯罪後逃往香港為例」,歸納出可從非法入境及違法滯留等角度實現「事實移交」。至於有關模式的法律根據,文中指是根據《基本法》第95條規定,當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其中內地「司法機關」,可廣義理解為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可廣義理解為「相關職能部門」如警務處、廉政公署、海關、律政司和法院。
問題是,如果涉及的個案,是牽涉港人境外犯罪,而內地提出移交香港居民回內地受審,便難以循非法入境及違法滯留等方向處理,而按現時本地法律,亦正正無從作移交安排。
雖然文章拋出「先例模式」方案,但兩位作者均認為,在建立先例後,中港需要再就整體安排商討,且商討須分階段及有步驟地進行,更明言「對逃犯移交問題,不能期待一勞永逸地予以徹底解決,而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由個案模式過渡到協議模式,用先例為最終協議積累經驗、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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