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去年4月20日傍晚,11歲女童Y在石硤尾邨補習後獨自離開,看見一名較早前在邨內公園玩手機的陌生男子,亦即本案被告。Y出於害怕快速走上附近階梯,卻看見被告尾隨並突然拍打她臀部。
同月27日下午3時許,穿校服的12歲女童Z在石硤尾邨內幫助兩長者後,獨自沿光線較暗捷徑回家,其間被告突從後抱她,雙手撫摸她乳房5分鐘。Z欲呼救但被告用手掩她嘴,Z不適倒地。此時被告掏出陽具要求Z口交。Z拒絕,被告揚言如她想回家便要讓他愛撫。被告隨即拉下Z內褲,撫摸其私處5分鐘後離去。Z致電母親求助,其後報警,送院檢查發現會陰有輕微紅斑。
翌月25日警方巡經石硤尾邨一遊樂場,發現被告形迹可疑盯着場內玩耍的小童。警員上前查問,在其身上搜出一對黑色膠手套,遂拘捕他。被告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色慾」犯案。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上進,去年在連鎖拉麵店晉升二廚,但為前途寧減人工轉往知名日式餐廳從頭做起。法官決定先索閱心理專家、精神科醫生、懲教院舍及事主創傷評估始判刑。
案件編號:DCCC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