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衞肖像權】林志玲起訴滬醫療美容公司 獲賠$10萬

蘋果日報 2018/03/27 09:44

林志玲台灣上海肖像權整形廣告女藝人

台灣名模林志玲,因照片被大陸一醫療美容公司擅用於整形廣告,怒告對方侵犯肖像權。該案昨晨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當庭判決維持原判,被告的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權,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65萬港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約2.54萬港元)等共計8萬多元(約10萬港元)。
案情指出,林志玲發現一醫療美容公司為宣傳推廣整形服務,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貼出以林志玲為話題的文章,對其外貌、體型進行描述,並配有林志玲多張個人照片。林志玲認為,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個人照片作為配圖,暗示其接受相關的整形服務,試圖借助自己提升公司知名度,並招攬顧客,嚴重侵害了其肖像權、名譽權。
她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林志玲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多元(約28萬港元)。
法院一審認定,醫療美容公司侵害林志玲肖像權成立、侵害林志玲名譽權不成立,考慮到侵權行為情節較輕,對林志玲要求某醫療美容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因應林志玲的知名度、醫療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該醫療美容公司支付林志玲經濟損失共計8萬多元。
醫療美容公司一度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上訴指,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及圖片屬於內部善意使用,文章針對林志玲的評價均是正面,照片僅是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觀,為顧客樹立正面榜樣,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林志玲並未因該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損失。因此,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林志玲的侵權,毋須賠償林志玲經濟損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其一,被告的醫療美容公司的微信公眾號面向的受眾是其客戶及潛在客戶人群,文章內容涉及其醫療美容業務,應當認定該公眾號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為屬於以營利為目的。其二,該醫療美容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取得林志玲許可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已經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其三,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林志玲作為演藝人士,其肖像承載的人格利益,在商業宣傳中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某醫療美容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主審法官許鵬飛認為,肖像權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醫療美容公司的行為並未徵得林志玲同意,且出於為公司招攬生意的營利性目的,構成侵害肖像權。
上海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