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於客人浴室裝攝錄器偷拍 官指事發在私人地方不能改控其他罪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呂渭民
裝修工承認於裝修工程期間,暗中於客戶家中浴室安裝拍攝裝置以偷拍,他早前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案件原定今早判刑,惟控方有鑑於上周協和教師偷影試題的高院判詞中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裁決,今申請案件押後。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則認為,相關判詞提及的是以手機偷拍裙底,若罪行在公眾地方發生,就算不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仍可以遊蕩或其他控罪提告;但本案發生在私人地方,不能改控該些控罪,沒有其他罪比「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更適合。裁判官最終接納律政司須澄清有關控罪,故批准申請。
辯方今回應指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唯一適用於本案的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押後3個月至11月19日再提訊,原遭還柙的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
被告呂渭民(38歲)早前承認於去年7月某日,在元朗黃泥墩村內使用數碼相機犯案。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為朋友,去年7月女事主聘用被告替其家裝修,而女事主夫婦、女兒及女兒的兩名友人同居於涉案單位。今年6月29日,女事主更換浴室的燈泡時,發現天花的水喉接駁處有一個微型相機,相機並拍下被告安裝相機於該處的情況。
女事主報警,警方於7月1日在被告工作的地點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安裝該相機旨在偷拍女士使用洗水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