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讀者向本報反映稱,他早前查閱《蘋果日報》招聘廣告欄,欲找尋合適工作,見一機構刊登招聘廣告,聘請攝影師;廣告上除列出對應徵者的各種要求,工作性質及時間外,並要求應徵者將應徵信及履歷,寄至一個名
[email protected]的電郵地址,廣告上既未透露公司確實名稱,亦沒有列出公司聯絡電話。
僅有郵址難以追查
「我記得根據私隱條例嘅守則,列明呢啲要人提供個人資料嘅招聘廣告,都應該話畀人知佢係乜公司,唔應該匿名;呢個廣告得個電郵地址,收集咗應徵者啲資料之後,有事嗰陣都唔知點樣直接同佢聯絡?同埋搵邊個?」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跟進本報查詢回覆稱,根據公署發出《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規定,機構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如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必須述明身份,即表露機構的識辨名稱,否則便被視為「匿名」招聘廣告。
須有辨識僱主資料
發言人指出,單是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一般不視作足以識辨僱主的身份;在上述被投訴招聘廣告中,因機構只利用電郵地址,作為在招聘廣告中識辨身份的資料,故在此情況下,不能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有關機構已違反守則規定,公署會向其發出通知信,勸喻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