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馮程淑儀受查吳文遠被判囚四周 上訴指案件涉公眾利益

蘋果日報 2019/03/27 18:28

吳文遠馮程淑儀受查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遭廉署立案調查。吳文遠去年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成立,判囚四周。吳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上訴一方強調,吳就披露一事有合理辯解,他並非為個人利益或提高知名度,只是為公眾利益。
代表吳文遠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更以虛構例子作比喻,指如果特首向廉署施壓,阻止廉署的檢控工作,最終有消息人士就此事「爆料」;即使消息人士是因與特首有私怨才披露此事,其行為亦是為公眾利益著想。法庭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吳文遠自嘲要提高知名度 遭裁判官誤解
上訴人吳文遠今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吳曾在其facebook專頁發帖,自稱「有成千人話小弟知名度唔高」,故在個人專頁公開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已被廉署立案調查一事。陳文敏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過份著眼於吳的帖文。陳澄清吳其實只是自嘲,而且吳身為社民連主席,經常評論時事,本身已有一定知名度。
陳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吳接受港台及NowTV等傳媒訪問時,是強調希望事件能查個水落石出,未有提及希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此外,吳事前已有向廉署舉報特首梁振英、前高官湯顯明涉貪的先例,但調查往往不了了之,吳擔心今次亦會有同樣情況。陳稱,法庭亦需考慮,吳的披露對案件調查其實沒有實際影響。
關於判刑,陳希望上訴庭可改判吳履行社會服務令或縮短刑期,認為吳接受過高等教育,沒有案底,重犯機會甚低。
律政司:不能用公眾利益作擋箭牌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並非所有涉及公眾利益的披露,均可用合理辯解作擋箭牌,事情必須對香港公眾安全或健康構成威脅,才可作抗辯理由。律政司又稱,上訴人乃政黨人物,可以透過社交媒體或傳媒評論有關事件,根本毋須公告自己就是報案人。律政司認為裁判官裁決正確,吳的舉動根本與公眾利益無關,實只為提高個人知名度。
律政司代表又指,吳於短時間內向外公佈廉署已立案調查,或會影響調查過程,涉案人士或會毀滅證據,批評吳的行為與法律精神相違背,阻礙調查行動。
律政司亦不認為判監4個月屬刑期過重,因吳當時仍身在廉署範圍,便已對外披露資料,罪加一等;而吳是否有真誠悔意,亦應是法庭考慮因素之一。
【案件編號:HCMA264/18】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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