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德國的遊客約翰,前年三月在北京徐悲鴻紀念館裏的文之杰文化服務中心,以九萬元購買了中國著名畫家袁江、陳少梅、徐悲鴻、馬晉和劉奎齡的五幅畫作,收據上註明了畫的價錢、名稱、畫家的生卒年代等。約翰返回德國後請人鑑定這批畫作,發現五幅畫全是贗品,他於是帶着其中四幅畫回到北京徐悲鴻紀念館,要求文之杰中心退款。
法院判賠德國買家20萬
文之杰中心答應換幾幅其他畫給他,約翰將換來的三幅畫拿到北京文博研究鑑定諮詢中心鑑定,怎料這三幅還是假畫。經協商不果,約翰將對方告上法庭,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文之杰中心的代表律師辯稱,這些畫雖然不是真迹,但也是比較珍貴的贗品,成畫時間至少有五十年,價值十萬元沒有問題。事主在購買時就明知這些畫是贗品,因為如果是真迹,最便宜的一幅也要四十五萬元以上。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文之杰中心的論點沒有證據支持,不予採納。法院指出,作為經營者,文之杰中心有義務在收款憑證上註明所出售的商品是仿製品。不加註明的行為屬故意隱瞞,構成「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欺詐,應該雙倍歸還購畫款項,並賠償經濟損失。聞判後,文之杰中心的代表律師已經就案件提出上訴。
《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