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聽罷從庭上證供,相信李嘉誠在慈山寺的工程項目中有利益,如寺中的宿舍要跟從李的要求建造,但法官認為李在案中的角色只屬背景資料,並非如俊和所指的重要,對本案裁決亦沒有大影響。
當俊和一方面誇大李在慈山寺的參與度,但被告一方的證人卻盡力淡化李嘉誠的角色。其中一名女證人、時任長實營造管理部總經理沈惠儀作供時強烈否認李在慈山寺中有個人利益,稱宿舍並非視作李的住所而建,但法官指沈的供詞與其他證供不脗合。法官接受沈並無惡意,或者她只是覺得不應該將李嘉誠捲入糾紛。
俊和本是長實「御用」建築商之一,李嘉誠深水灣道大宅重建工程亦由俊和負責。今次罕有地得罪長實就慈山寺工程入稟索償,主因是被拖數,影響俊和的流動資金。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