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賴細生是耀生行前主席,他於06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頂證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被告為瑞士銀行。賴細生在入稟狀指,他因受瑞銀職員誤導,以名下太古城單位作抵押,斥資購入一批Accumulators(累計認購期權合約)及RangeAccrualNotes(區間累計債券),另約以1,100萬港元購入四種由雷曼發行的EquityLinkedNotes(股票掛鈎票據)。最後遭瑞銀沒收其抵押單位。賴認為瑞銀無盡責,令他受誤導而購入該些投資產品,應負上一切責任。現要求法庭頒令澄清不須就欠債負責任,並將抵押單位退回給他。
案件編號:HCA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