駛至南朗山隧道時為逃避出關檢查,只得停車將車底勾着的嬰兒車丟棄。其時嬰兒車內已沒有嬰兒,以為半路墜落,亦不知嬰兒是生是死。
深圳市檢察院較早前回應傳媒稱,梁一度在布沙路的紅燈前停車,有市民見車底掛着嬰兒車,嬰兒手腳仍在動於是通知司機,但梁下車察看後沒有將嬰兒車解下,反而開車離去;檢方認為梁明知車底掛着嬰兒車仍然開車,導致嬰兒致死的機會相當大,這行為已足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一旦罪成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仍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