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求情指所有失物已起回,僱主張栢芝無損失。被告家境貧窮,7兄弟姊妹僅兩人就業,其中一名兄長早前在印尼遇交通意外需4萬元救急。而被告在張家打工,月賺4,000元有財政壓力。律師指被告不是早有預謀犯案,也不是翻箱倒櫃偷竊,只是因張常不在家,而財物常「周圍放」當眼處,被告抵不住貪念犯案。法官在判刑時指被告違反誠信,偷去物品數目逾20件價值約56萬元,案情嚴重。
案情指被告由張栢芝聘請任家傭,自2014年3月起打工,至去年6月28日預備離開寓所時被發現行李藏着贓物。張的助手質問物件是否屬張,被告承認偷東西。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早於去年2月至3月犯案,她在張的睡房、浴室及客廳偷取涉案物件。據知涉案物品中,價格最貴的是一粒鑽石及一個紫色手袋,各值1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67/16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