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轉載疑射盲印尼女記者警員資料 今認藐視法庭判緩刑
鄭麗琼藐視法庭
警方去年10月獲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對警察和家屬起底及滋擾。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年3月在fb專頁轉載被指射盲印尼女記者的警員名字及警員編號等的帖文,並留言評論「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被指藐視法庭。案件今日提訊,鄭麗琼承認控罪。法官高浩文判她入獄28日,但緩刑12個月,同時須支付33.4萬元訟費。
鄭麗琼今早在庭內聽取求情時,不時點頭及用紙巾拭淚。她今獲多名黨友到庭支持,其中何俊仁散庭後拍她的肩膀以表安慰。鄭於庭外回應判決時表示鬆一口氣,感謝法官接納其道歉,又謂案件與其他手足相比,實在微不足道。
高等法院去年10月25日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使用、發佈、傳遞或披露警務人員和家屬的個人資料與任何相片,以及禁止恐嚇騷擾他們。
61歲被告鄭麗琼今年3月在fb貼文,未幾遭警方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名拘捕。警方當時指稱她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條例》中第9及和第10條,即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包括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和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惟鄭至今未被起訴。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何卓衡稱,被告今年4月曾去信警務處處長,自言不知道有禁制令,惟她曾從WhatsApp對話中轉發與禁制令相關內容,質疑被告的辯解只是為了逃避責任,說法並不真誠。何又指,被告是資深從政者,在社交媒體獲多人追蹤,其案中所為會對年輕人立下壞榜樣,屬加刑因素。
何又指,被告的fb專頁有逾3萬人追蹤,涉案帖文亦獲多人關注,當中更附有「以眼還眼」字句,鼓勵他人傷害警員,要求法庭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代表鄭麗琼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求情時強調,WhatsApp轉發的網頁其實沒有完全反映起底禁令內容,但那些有可能因禁令而墮法網的人根本不信任政府及警察,亦不會瀏覽相關網站。
李柱銘又謂,人每天或會至少忘記事情一次,被告確實忘記了去年曾轉發與禁令相關內容,她也承認行事前沒有考慮清楚後果。李又自言也會在WhatsApp向友人轉發一些故事或新聞,惟沒有細想內容是否真確,也不知道如何求證。李更稱某次獲友人告知,他轉發的某訊息其實是假新聞,令他自覺愚蠢。
李又指,被告於案發當天看到涉案貼文後,認為或有助受傷女記者向警員採取行動,因而才轉發貼文。被告當時忘記了起底禁令一事,也沒留意此舉或違反禁令,強調被告並非蓄意違反法庭命令,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罰款或簽保守行為。
對於李柱銘指法庭不應懲罰只因忘記法庭命令而犯案的人,法官高浩文判刑時質疑此說法捉錯用神,強調法庭要就行事前沒想清楚後果一事判罰。法官同意律政司所指,具影響力及會獲他人仿效言行者若違反法庭命令,屬加刑因素,又指自由與權利伴隨責任而來,某人言行獲越多人注意,他的責任便越大,在社交媒體獲越多關注的人,更應防範。法官認為,本案判監屬合適量刑。
惟法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品格良好、擔任公職多年、犯案後已盡快刪除貼文、貼文只是轉發、接受調查時向警方透露手機密碼,以及表現合作等因素,亦接納被告聲言犯案時對禁制令不知情,以及她向受影響的人真誠致歉。法官亦指,被告事後遭警方徹夜羈押,相信能清楚提醒她日後應避免再犯案。經考慮後,法官判被告入獄28日、緩刑12個月。
律政司要求被告支付33.4萬元訟費,指被告身為區議員,月入3.2萬元,擔任中西區區議會主席後,更獲月薪連津貼約7.8萬元,相信她有能力支付訟費。被告反駁指月薪皆花費於議員職務上,財政來源有限。最終法官判刑時指看不到例外情況,批准律政司的訟費申請。
案情指,有網民今年3月中提及去年9月印尼籍女記者在示威現場右眼中槍事件,指針對涉事警員的檢控期限即將屆滿,呼籲其他網民提供相關資料。及至3月24日,涉事警員及其妻開始遭大規模起底。被告同日早上10時許在fb轉載來自Telegram頻道「老豆搵仔」的涉事警員個人資料,包括該名警員姓名及警員編號,並在帖文寫上:「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
警方同日下午約6時發現該帖文已遭刪除。帖文獲127次回應、182次分享,以及933次「讚好」或「嬲嬲」。《大公報》翌日凌晨報道則指,被告受訪時承認發佈帖文,惟自言不知道有禁制令,還問記者是否需判監。及至4月29日,被告透過代表律師去信警務處處長,表示不知道有起底禁令,得知後已旋即刪除貼文。
被告又表示,她於案發當天下午5時許接獲《大公報》記者查詢後,向警方確認法庭已頒令禁止起底,並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同日下午6時前刪除涉案貼文。警方撿取被告手機,發現被告去年10月底曾在WhatsApp收到關於起底禁令是否合理的網上投票連結,並於11月將相關投票連結發送他人。被告本月初去信法庭,表明認罪。
被起底的警員在誓章中透露,今年3月起接到近百個滋擾電話,更遭登記器官捐贈及借貸,他和妻子的個人資料也被張貼於觀塘及馬鞍山等地。警員妻子亦表示曾收到近300個滋擾電話,不敢獨自外出。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指,某人若因涉刑事罪行被捕,其實亦可遭民事追討。他舉例指某人遇襲,施襲者固然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但事主亦可循民事處理事件。蘇指出,如律政司是在警方拘捕鄭後才發現事件不涉刑事罪行,並認為應以其他方式處理,警方則可能是在缺乏理據下進行拘捕;若警方是在取得法律意見後才拘捕鄭,蘇則對律政司「轉軚」改以民事起訴感奇怪。
蘇又表示,警方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名拘捕鄭麗琼,但此後未有透露會否繼續調查,反而以民事方式指控她藐視法庭,質疑警方當初拘捕鄭只是擺姿態,事前其實沒有索取律政司意見。他又認為警方或認定鄭的所為是針對警隊,「要為警員做啲嘢」,才會作出拘捕,「令全香港覺得佢好似犯咗法咁」,藉以殺一儆百,「嚇怕其他人唔好做類似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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