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影帶中問被告是否在事主9歲時便開始與她性交,被告指當時事主與其親生母親居於內地,他甚少回去探望她們,並沒有與事主性交。被告指3年前事主來港定居,他先安排事主到弟婦家寄住,後來租下一個劏房,讓事主每逢周末從寄宿學校回劏房居住,他會前往劏房照顧她。他指事主能自行進食及洗澡,但行動不便,外出時須由他照顧。被告又指從沒與事主性交,沒患上性病,從沒就性病到診所求醫。
被告又指事主在內地沒有向他透露下體不適,只告知其姨母,直至事主向他表示下體不適,他於是帶她到醫院求診。
案件編號:HCCC396/14
■記者蔡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