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陳詞表示,舉證須達致合理而且毫無疑點,但強調不須接受一些「不切實際嘅疑點」。主控舉例如第三被告盧建民多次否認是警方片段中,向警方投擲雜物人士,雖或確有很多人穿上與盧一樣的衣衫、球鞋、或持有同一款的相機腳架,但強調如有另一個人與盧的外觀如此相似,又剛巧出現於旺角街頭,這實屬幻想,並反問陪審團:「咁巧合嘅事情喺同一個人身上發生?」
控方又指,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指控被告,陪審團亦可從證據作出推斷。主控稱如第二被告李諾文否認當日曾出現於防線前並向警方大叫「收皮」,但控方指證李當日如「執人口水尾」般附和黃台仰發言,又接過本民前創黨成員李東昇傳過來的盾牌。控方指若陪審團接納控方的舉證,即該些盾牌屬於本民前,而盾牌存於黃台仰的座駕,陪審團則可反思若李諾文與本民前真的沒有關係,何以要將盾牌傳到其手上,從而再作出適當推斷。
案件編號:HCCC408/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