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集會期間被指欲逃 現場片段顯示警突衝前壓倒地上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聖誕和你shop
網民去年平安夜在各區發起「和你shop」集會,有實驗室技術人員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案件今開審。防暴警察供稱,當日看見被告頻頻回頭和急步走,於是上前「搭膊頭」將被告截停,被告卻欲逃走,於是便將他制服在地。惟辯方播放當日現場片段,指被告當時沒有回頭兼且步速正常,惟警員突然全速衝向被告,然後將他壓倒在地。
報稱實驗室技術人員的李卓霖(23歲)被指於去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
負責拘捕的警員陳曉光供稱,當日在九龍公園道等候指令,接報指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有大批人群聚集,於是到場增援。他稱到達中間道時,看見身穿黑色外套、戴上外套兜帽的被告向油麻地方向急步走,並不時向後回望。他認為被告可疑,故上前用右手搭他肩膊,被告卻欲逃走,他遂將被告制服地上。
陳稱由於現場約100名人士見狀起哄,故將被告帶到喜來登酒店對出地下進行搜查,搜出一支噴漆、三個打火機及三把剪刀。他指現場環境混亂,被告四處張望,於是為被告上手銬。其後被告被帶到長沙灣警署,再從背囊搜出涉案的三條索帶。
辯方盤問時指出,其中一把剪刀是從被告的筆袋搜出,陳不同意,指三把剪刀均是從背囊大格搜出。辯方又指剪刀是文具,陳則謂「要睇用途係乜」;辯方再指剪刀其中一個用途是文具,陳始表示同意。辯方再指,背囊中也有其他物件如書本及漫畫,陳自言不記得,只記得有充電器,惟均沒有記錄。
辯方邀請陳在庭上示範被告被截停前的動作,陳在證人席起身,急步走向公眾席方向,其間數次回頭。辯方問截停前被告是否只是急步走和向後望,陳表示同意。陳在盤問下又自言當時「有裝備喺身,跑唔到好快」,但承認接受過相關的負重訓練。
辯方及後播放當日片段,指被告當時步速正常。陳焦躁反駁指每人對步速的定義均不同,裁判官張天雁聞言向警員謂:「唔係問你意見,唔好好似鬧交咁。」
辯方又指被告沒有回頭望,陳同意片段中沒有,但辯稱「影唔到唔代表冇」。陳其後在控方人覆問時,修改第一次見被告時的位置。
辯方引述片段指,陳根本沒有搭被告膊頭,而是全速衝向被告。陳不同意,且謂不同意是全速,但盤問下同意步速遠快於被告。辯方隨即質疑:「嗰個速度撞上去,叫搭佢膊頭?」辯方指,陳當時是全速撞上去,導致被告失平衡,然後趁勢將他壓在地上,原因就只是被告身穿黑衣,陳一概不同意。
裁判官張天雁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被告透露在港島區一所中學任職,主要負責協助準備中一、二級的科學實驗,其中一個關於熱傳導的實驗需要用到黑色圓錐瓶,於是便將家中的噴漆帶回學校,並在案發當日早上為透明圓錐瓶噴上黑色噴漆,其後打算將噴漆帶回家。他又解釋,另外七條索帶則是用於籌備聖誕正日舉行的舞會,供被告準備音響設備。
至於三部打火機,他則稱當日下班後,到旺角的潮流特區選購聖誕派對交換的禮物。他解釋,由於朋友都有吸煙習慣,於是便購買了Zippo牌防風打火機,「因為有紀念價值、幾特別」。他補充指,由於不能直接購買防風打火機,所以需要先買防風內膽和普通打火機,再由店員互換組裝,所以警員最終搜出的「兩部打火機」就是普通打火機內膽及防風打火機,另外一部打火機,則是供他本人用。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被捕時戴着勞工手套。被告解釋,當時與友人晚飯後沿尖沙嘴海傍離開,看見有女生獨自在搬運多箱水,於是便戴上手套幫忙搬水到太空館附近。控方再質疑,被告被截停的位置與太空館有一定距離,被告自言只是忘記脫掉手套。聆訊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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