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遭裁定辱警 通訊局大狀指要考慮2019社會動盪背景

蘋果日報 2021/06/08 17:56

頭條新聞辱警通訊局言論自由Covid-19

以諷刺時弊為主的港台節目《頭條新聞》,因內容諷刺警隊的防護裝備較醫護佳,及取消「行咇」減染疫風險等,惹來警務處長鄧炳強親自投訴惡意抹黑。通訊局裁定節目污衊及侮辱警隊等投訴成立,《頭條》被迫暫停。港台工會聯同記協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續審,由代表通訊局的資深大狀陳樂信陳詞,指節目播出時社會仍受2019社會動盪影響,警民關係撕裂,強調在此背景之下,節目內容構成侮辱警察,局方必須考慮節目影響及效果。
港台工會及記協由名譽資深大狀陳文敏代表,要求推翻通訊局去年5月19日的決定,該決定裁定《頭條》污衊和侮辱警隊、不夠持平等,並警告港台嚴格遵守節目守則。
陳樂信今指出,通訊局是獨立於政府的法定組織,成員包括不同業界的專業人士,包括律師、教師、社工、傳媒工作者等,就處理及判斷廣播投訴有充足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所作的決定符合不同界別的利益,在各方之間取得平衡。通訊局作為法定組織,其職能包括維護憲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包括不同界別群組的權利和自由。
陳提出,局方並非不容許針對政府或執法部門的投訴,舉例指港台另一個節目《鏗鏘集》於2019年12月23日播出的一集,內容質疑警方不當使用武力,通訊局同樣接獲投訴指報道不公,但投訴最終不成立,可見局方成員是基於常識及真誠處理投訴,決定合理,維護言論自由。陳並透露,局方過去10年處理超過2萬宗投訴,最終只有1%被裁定成立。

官指該集內容似乎是以Covid-19作背景

陳續指,《香港電台約章》承諾要遵守《電視節目守則》,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等,讓市民認同公民身分及促進公民社會發展。作為廣播機構,港台並不可任意作出無邊際的報道,必須符合守則規定。涉案《頭條》於2020年2月播出,當時社會仍受2019社會動盪影響,警民關係撕裂,強調在此背景之下,節目內容構成侮辱警察,局方必須考慮節目影響及效果,而毫無疑問地,該一集的確引發大量投訴。
法官周家明問到,2019年的社會事件是否相關的考慮因素,陳回應不是獨立因素,但亦應一併考慮在內。周官則指,涉案一集的內容似乎是以Covid-19肺炎疫情作為背景、而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不理解為何與侮辱警員扯上關係。陳回應指,製造人員在缺乏足夠的事實證據基礎下,提及警隊的個人防護裝備(PPE)較醫護佳;而且將扮演警員的王喜放入垃圾桶、再從垃圾桶彈出,其間又揶揄警察人工不錯,無疑是貶低或詆毀警員。
陳其後補充指,涉案一集《頭條》的背景不單止講述Covid-19,的確與2019年社會動亂扯上關係,指節目開場片段亦有顯示高士威道、防暴警,亦有卡通恐龍隱喻速龍小隊,指整個節目內容削弱政府及警隊在防疫方面的工作。

指港台是政府架構的一部份 員工不可就憲制權利提出挑戰

陳樂信續指,港台並非獨立政府,是政府架構的一部份,雖然享有編輯自主,但仍須受到監察,總編輯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直接匯報。故此,作為政府部門之一,港台及其員工不可針對《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憲制權利提出挑戰。對於申請人指局方錯誤地以「個人意見節目」準則來規管《頭條》,陳反駁指,港台早於2001年已將《頭條》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藉此享有較大的運作空間。
陳強調任何製作必須基於事實基礎,申請人一方多番指《頭條》只是一個開玩笑的節目,應享有較大的容忍;又揚言「不要擔心,沒有讀者會認真看待節目內容」。惟陳質疑事實並非如此,製作人員藉節目傳達信息,讀者亦的確認真對待,批評節目內容沒有事實基礎及不正確,強調有關限制是有必要的,限制的目的亦正正是保障節目本身。陳最後指,覆核並非基於事實基礎,局方決定合理、謹慎,法庭不應介入。
陳文敏其後回應指,沒證據顯示通訊局在處理投訴時,將2019年的社會事件納入考慮,故有關背景與本案無關;不同意指法人團體或公共機構不可就《基本法》及《人權法》憲制權利提出挑戰,否則任何傳媒機構均不可就言論自由被侵犯提出覆核。
陳文敏強調,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服務機構,為保障公眾利益、知情權等,其定位與一般政府部份有分別,可謂與其他傳媒機構無異,在港台的員工絕對有權提出覆核。
法官押後擇日宣判。
【案件編號:HCAL16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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