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關婉儀昨於記者會上表示,今次提出法例建議主要涉及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規管的持牌法團、金管局監管的銀行及存款機構、保險公司及中介人、滙款代理人及兌換商。
她指出,現行相關監管機構已規定金融機構須查證客戶身份及備存交易紀錄,但無法例監管,因此決定將規定立法監管。
針對滙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政府建議以發牌制度取代現有的註冊制度,執法監管由海關負責。關婉儀解釋,海關有打擊洗黑錢及金融業規管的經驗,較警方更適合。
但她承認,發牌規管對貨幣兌換商的營運成本會帶來壓力,當局會在法例生效前盡量協助業界適應過渡期。
找換滙款代理商會歡迎立法建議,認為有助打擊洗黑錢活動,令行業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