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法生效首日戴口罩瞪警察 售貨員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囚3星期
抗拒警務人員蒙面法
前年10月蒙面法生效首日,戴上黑色口罩的售貨員被指在元朗推撞截查他的兩名防暴警,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上月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王證瑜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挑戰蒙面法的效果,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身為家庭經濟支柱,亦擔當患有聽障兄長與父母之間的溝通橋樑,加上犯案後已深感悔意,故酌情減刑,最終判他即時監禁3星期。
控罪指被告黃子純(22歲)於前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辯方指出,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態度合作誠懇,對干犯的行為有深切反省。而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因被告身體問題,不建議判處勞教。辯方又指被告還柙期間行為良好,望王官輕判。
惟王官指被告干犯的控罪性質嚴重,判以阻嚇性刑罰、亦即監禁或禁閉式刑罰屬唯一合適選擇。而且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當時推開警員然後逃走,及至被警員制服時仍不斷掙扎,事件亦導致有警員受傷。
王官強調,案發時反修例運動已持續多月,亦是首日實施蒙面法。王官認為被告當日選擇戴上口罩遮蓋臉容,且邊行邊看著警員,舉動是「明顯地故意凝視警員」,因此無論被告是否有意圖挑戰蒙面法,其效果亦令在場人士覺得他有挑戰蒙面法的印象。
王官續指,當日被告抗拒警員的行為,令多名警員須上前制服他,間接削弱控制現場環境的警力,令現場有進一步發生混亂的風險。
但王官考慮辯方呈上的求情信,得知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而哥哥為聽障人士,需要依賴被告跟父母溝通。被告透過辯方律師承犯錯,表示感到「相當後悔」,亦慨歎「浪費咗法庭時間,錯失獲減刑機會」。基於被告背景良好,亦獲家人和教會支持,故酌情減刑1星期,判監3星期。
被告的母親聽判期間,全程抱拳胸前,神情緊張。而被告離開時,其父親亦有走近犯人欄為他打氣加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