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認為麥明詩遭遇是性騷擾或非禮,而非性侵犯,麥明詩隨即貼出在維基百科截圖指性侵犯包括強制性交、強制親吻、性騷擾、非禮、性虐、露體等。今早麥再貼文,引述港法例指,任何人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故意接觸他人身體,而有關接觸包含性意圖,「私處、胸部等嘅故意觸碰可以被presumed為sexual」,都是被視作「indecent assault」,中文為猥褻侵犯,可監禁10年。麥表示,習慣稱之為「sexual assault」,「直接翻譯就係性侵犯,或許因此令大家誤會」。她又澄清,「強姦」根據法例,是「用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私處」,法律用詞上用「Rape」,而其他具性意圖觸摸是「sexual assault」,但麥亦指廣義上,性侵犯包括強姦,只是在法律上兩者有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