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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風暴】網民質疑非禮變性侵 麥明詩激辯靠法律條文

蘋果日報 2017/12/04 10:50

港姐性侵麥明詩呂麗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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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香港「欄后」呂麗瑤自揭被前教練性侵,十優港姐麥明詩昨晚亦在fb自爆曾在內地曾被性侵,並指「唔止一次」。麥明詩及後向傳媒解釋指事發為17、18歲參加內地交流團時發生,「畀人抽咗水咁,好彩傷害性不太強」,其母親麥何小娟昨晚接受《蘋果》電話訪問時,亦指「未必好似你哋諗咁嚴重」,認為女生地鐵被「摸手摸腳或影裙底」,都可視為一種性侵犯。但有關說法被網民質疑麥明詩將非禮說成性侵過於嚴重,麥明詩深夜與網民激辯,早上再貼文以法律條文解釋「性侵」一詞。另外,麥明詩又在網民留言處澄清侵犯者是香港人,惟事件在內地發生。
有網民認為麥明詩遭遇是性騷擾或非禮,而非性侵犯,麥明詩隨即貼出在維基百科截圖指性侵犯包括強制性交、強制親吻、性騷擾、非禮、性虐、露體等。今早麥再貼文,引述港法例指,任何人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故意接觸他人身體,而有關接觸包含性意圖,「私處、胸部等嘅故意觸碰可以被presumed為sexual」,都是被視作「indecent assault」,中文為猥褻侵犯,可監禁10年。麥表示,習慣稱之為「sexual assault」,「直接翻譯就係性侵犯,或許因此令大家誤會」。她又澄清,「強姦」根據法例,是「用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私處」,法律用詞上用「Rape」,而其他具性意圖觸摸是「sexual assault」,但麥亦指廣義上,性侵犯包括強姦,只是在法律上兩者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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