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理仕裁決時指,有關肛交的控罪已能覆蓋異性或同性的不法肛交行為,當局針對男同性戀者,特別制訂一條法例,規管他們的性行為,相信只是為了杜絕男同性戀者在公眾地方的性行為,但這做法全無合理依據,亦構成不公平及不平等的對待,涉及性別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控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引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不違憲,故只能撤銷有關控罪。
十九歲男學生丘旭龍及三十歲客戶服務經理李錦全,各被控一項非私下作出同性肛交罪,指兩人於去年四月十一日在停泊在荃灣汀九路面一輛私家車上進行肛交。
一名男同性戀者早前提請司法覆核,指《刑事罪行條例》有關規管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肛交行為的四項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高院今年八月裁定司法覆核勝訴,律政司已提出上訴。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及J(1)條是唯一禁止非私下性行為的法例,且只針對男同性戀者,如罪成可判囚五年及兩年。
案件編號:TWCC3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