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原定去年3月展開時,教區與教育局均表示,謀求和解的空間,上訴無限期押後。然而,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協議,昨在上訴庭進行聆訊。
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基本法》第136條規定,「特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訂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政策」,但原審法官卻錯誤詮釋,認為政府可按回歸前的教育制度,改變、甚至是完全改變現行的教育制度,只要改變是逐漸逐步進行。
李續指,原審法官實沒有考慮中英聯合聲明,確保五十年不變及須「保持原有在香港實行的教育制度」。況且,修訂條例實把整體教育制度改變,削弱教區辦學的自主權,改變辦學的文化,甚至會分裂教區的團結及統一性,違反《基本法》137條及141條訂明,宗教團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及保留自主權。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CACV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