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罪成】賄款或由香港轉出 林卓廷將去信廉署跟進

蘋果日報 2018/12/0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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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賄賂非洲官員案,8項控罪有7項,被一致裁定罪名成立,將於明年3月判刑。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從法庭披露的證據和證人供詞顯示,香港一些人士或公司也可能涉案。林卓廷指,有強烈理由懷疑,有關用以賄絡非洲政要的資金,涉嫌經香港或香港公司轉出,廉政公署或警方有責任調查,追查相關涉案人士、基金會及公司。林卓廷認為,廉政公署或警方需要調查香港是否有任何人教唆,甚至協助何志平犯法,他指案件很可能有幕後主腦,涉嫌在香港犯法。
林指,涉案人士或涉嫌違反香港法例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香港法例615章《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他將會去信廉署,要求廉署跟進。林又認為,今次案件反映任何人士不管是代表國企或民企,賄賂別國官員或商業機構代表,都要承擔相當高的風險及嚴重後果,任何國家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都可以執法,將其繩之於法。
前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指出,由於香港沒有類似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故雖然何志平透過香港滙豐銀行,向聯合國大會主席庫泰薩名下基金會存入50萬美元,及向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匯款20萬美元,但由於收款地為美國滙豐分行,不在香港,故較難由香港警方或廉政公署調查。
查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顯示,除非牽涉香港公職人員,條例列明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都不能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以及公職人員不能收受任何利益,「但第9條關於代理人嘅貪污交易,無寫明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所以私人機構之間嘅貪污,執法機構只能夠管轄到喺香港發生嘅罪行」。
警方回應《蘋果》指,不作評論。廉署回應《蘋果》則指,根據政策,署方一般不會評論個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