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公佈的九項批發電台牌照準則,包括申請人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投資承擔、管理及技術專長、節目的種類、數量及質素、技術上可行性、開展服務的速度、建造工程的影響、對本地廣播業和聽眾的利益等。此外,政府在決定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還會考慮申請人在香港或海外有沒有賄賂、偽造賬目、貪污或干犯不誠實的罪行等紀錄。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公佈發牌準則可提高透明度,有關準則是根據本地審議廣播牌照申請的經驗及參照國際間的做法。有關的發牌準則會在《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中列明。曾建成批評,政府至今仍沒考慮放寬發牌條款,開放大氣電波讓民間團體進行公共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