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法庭下令須就首次聆訊付500萬元訟費 曾蔭權研上訴
訟費曾蔭權行政長官收受利益
【更新】
【17:45】
曾蔭權透過發言人回覆指,會與律師團隊研究會否就訟費提上訴,至於法官其他意見則不作置評,並指現在專心處理4月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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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指於在任期間接受豪華裝修工程,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惟該控罪經兩次審訊,兩個陪審團均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表明暫不會就有關控罪進行重審,但申請向曾索取原審時的三分一訟費。法官今頒下判詞,批准律政司一方的申請,裁定曾蔭權需支付控方首次聆訊的三分一訟費,即500萬元。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指,曾蔭權(73歲)於2012年2月及3月言之鑿鑿向公眾及立法會表示會配合廉署調查,但到當廉署邀請他進行警誡會面時卻保持緘默,認為曾蔭權出爾反爾。法官又指,曾蔭權當年向傳媒聲稱支付80萬租住涉案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但沒交出相關租約。而當廉署人員要求他交出租約時,他起初拒絕,直至廉署人員表明有權搜查及檢取相關文件他才交出,其後更拒絕解釋他與黃楚標、以及李國寶的關係。
法官指相關文件表面上看根本毫無價值,亦互相矛盾,而作為租約簽署人之一的曾蔭權妻子,其後亦拒絕在其證人供詞上簽署。廉署調查更發現,曾蔭權在2012年根本沒支付任何租金,80萬早已2010年支付,他亦沒解釋該筆款項。廉署最後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就相關人士的戶口作出調查。
控方在陳詞中強調,是次訟費申請並非針對曾行使緘默權的權利,而是認為曾的行為對調查造成無謂的浪費,認為他有責任支付控方訟費。法官指留意到曾銀行有大量現金且享有長俸,下令他支付500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