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聆訊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上訴遭駁回 明日開審
國安法唐英傑陪審團
唐英傑涉去年7.1駕電單車撞向警察及展示光時旗,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等罪。有線新聞截圖
明天於高等法院開審的首宗國安法案件將不設陪審團,打破過去百多年香港司法沿用制度,被告唐英傑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被駁回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案件將維持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審理。上訴庭引用本港和英國案例,直指是否採用陪審團乃屬《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唐英傑未有指控律政司司長不誠實或不真誠行事等特殊情況,故必須駁回覆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和林文瀚認同原審判決,國安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屬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決定,毋須解釋理由或諮詢辯方,法庭不會接受基於合法性和程序保障等常規理由提出挑戰。
撰寫判詞的潘官指出,雖然陪審團審訊是高院刑事案的常規模式,但這不代表採用陪審團才有公平審訊。當陪審團安全受危害,國安法第46條的三名法官審訊模式是確保公平的唯一途徑。判詞註腳提到,英國法例容許在陪審團將會受滋擾的情況下,改由單一法官審案。
上訴庭又引用本港終審庭案例指出,控方選擇案件由哪級法院審理,屬於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即使審訊地點會影響有沒有陪審團,也不可用一般理據提出司法覆核。同理,國安法第46條的陪審團決定,也毋庸置疑是檢控決定。
判詞亦援引涉及反恐罪行的英國案例,解釋為何只有在特殊情況才可覆核不採用陪審團的決定。判詞指判斷是否採用陪審團時,可能要考慮國家機密、外國勢力情報、關於陪審員和家人安危的敏感資料等等,不宜公開披露或由控方在審訊前與被告討論。律政司司長須考慮一切資訊,包括不可呈堂作證的資料。而如同英國法官所指,判斷往往是依靠印象與直覺。
上訴庭說,英國案例亦謂,國會將判斷的任務託付給檢察總長,也是法庭避免干涉的理由;而國安法第46條則將判斷的重任交託給司長一人。
此外,上訴庭指國安法第46條沒有明文容許被告以一般理由提出司法覆核;倘若容許,必定衍生繁複的額外訴訟,延誤刑事程序,不符合國安法第42條要求「及時辦理」國安案件的規定。
唐英傑一方認為,高院案件由陪審團審訊屬於《基本法》第86條保障的權利,律政司司長應解釋為何剝奪權利,以及聽取辯方立場。上訴庭則指,終審法院曾表明本港沒有獲得陪審團審訊的絕對權利。雖然高等法院審訊被告是否享有陪審權利尚有討論空間,但法庭毋須在本案下定論,因為是否採用陪審團屬檢控決定,就算有權利也不能以程序理由提請覆核。
唐英傑被控以「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及用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或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律政司司長以保護陪審員和家人安全、以及若採用陪審團審訊會有實際風險妨礙司法公義為由,指示由三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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