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務人員稱,執法要有足夠證據才可拘捕賊人,但又必須兼顧市民安全。他以追查搶劫案為例,警方一般在跟蹤疑人時會待他犯案後才拉人,這樣才有充足證據控以較重罪名的搶劫罪,即所謂「斷正」;太早拉人,若疑人懷刀槍,警方或可能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若疑人無攜武器,警方最多只能扣押他48小時查問,若問不出頭緒或找不到證據便要放人,前功盡廢。
深水埗區議員甄啟榮則批評警方今次行動,質疑是利用女事主當餌,更批評警方低估賊人凶殘性,慶幸女事主及警長僅受輕傷,他要求警方作出檢討。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疑人藏有武器,警方只能控以相關罪名,並要視不同武器來量刑。至於警方若能人贓並獲拘捕搶劫案疑匪,搶劫罪量刑起點為七至八年,並由最高法院審理;若過程中有警員受傷更可能控以蓄意傷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