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還柙︱譚耀宗:被告不能自理「攤喺度」才可保釋 梁家傑斥荒謬:即只讓植物人保釋
黎智英譚耀宗梁家傑張達明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接受《明報》訪問時提到,雖然「港版國安法」可以批准被告保釋,但要證明被告一方在獲准保釋後,沒有能力搞事,例如被告不能照顧自己,「攤咗喺度」。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第42條根本沒有此表述,批評譚耀宗的說法是只讓「植物人」保釋,言論荒謬。
「港版國安法」第42條(2)條指出,「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譚耀宗接受《明報》查詢時卻指,此條款是考慮到《國安法》十分重要,如有人遭檢控,不應獲批保釋,立法時不止考慮潛逃問題,亦考慮被告在獲保釋後會否繼續破壞國家安全。但條文容許法官仍有權批准保釋,譚耀宗稱,只是因為條文寫得太絕,未必適合,但有情況可以批准:「若去到一個位,他(被告)已不能照顧自己,你困他進去(監獄)做甚麼?根本都『攤咗喺度』,就容許出來,(因)證明不會再搞事。」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港區國安法》不是行之已久的概念,今次保釋的爭議,是普通法與另外一個「法源」的一個碰撞,他不知道譚的說法是否代表人大常委會的一個解釋,但譚耀宗言下之意,就是要被告是一個植物人,才可獲准保釋,但梁指,條文並沒有這個說法:「我唔相信係咁,本身條條文都冇咁癲⋯⋯會唔會係常委(譚耀宗)嘅立法解釋,係可以隨意加幾個字:『除非你係植物人』,先可以保釋,條條文都冇咁寫。」
梁批評譚耀宗的說法荒謬,隨意把一些沒有寫在條文的解釋、意思,加諸法律之中,衝擊香港行之有效的法治制度,也為人大常委行使立法解釋權「創出新猷」,增加人治色彩:「呢件唔係一件好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蘋果》查詢時認為,終審法院昨日的定位是想處理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決定是否讓黎智英保釋,所以終審法院在此情況下,未必是考慮控方證據的強弱。他形容終院是處於一個「唔容易決定、兩難」的局面。
他又認為,終院進行正審時,一向都會有外籍法官參與審訊,林鄭今次處理黎智英案件時,若然不再尊重香港的法制和法治,拒絕聽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建議,委任外籍法官參與終院正審,勢必對香港的法制和法治造成無可挽救的破壞,「林鄭(今次)會否只考慮好狹窄嘅民族思想,採納一啲唔係《基本法》規定嘅因素,唔容許外籍法官(參與),實施政治審查?呢個係一個好重要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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