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注意】收容教育制度懶人包 嫖娼唔使「勞教」被迫檢查

蘋果日報 2019/12/29 13:59

勞教收容教育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由今日起,廢除針對賣淫及嫖娼罪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受收容教育的人,剩餘期限不再執行。這意味着作為行政措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或將走入歷史。港人今日起北上嫖娼被拉,不用被捉去勞教所坐半年。
■■收容教育制度Q&A
Q 何時推行?
A 1991年,根據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Q 性質和目的?
A 是對有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目的使之改掉惡習。

Q 有何處罰?
A 《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1993年,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05年新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人民幣. 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罰款。」
Q 具爭議?沒有法律依據?
A 是,最大的爭議是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收容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半年至兩年,是一種事實上的「服刑」,其處罰甚至比盜竊等刑事罪還要重,但卻無需經過辯護和法院審判,這與《憲法》等法案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利保障相衝突。尤其是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後,有輿論認為與勞動教養制度有延習性的收容教育也該被廢止。
Q 處理程序?
A 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一般的賣淫嫖娼案件先行政拘留、並處以罰款,繼而對當事人進行收容教育。
Q 如何判決?
A 《辦法》規定的是6個月到2年,但公安具體辦案中執行6個月的比較多;14歲以下人士、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士不執行政拘留處罰。
Q 收容教育和治安拘留或刑事強制措有分別?
A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從違法犯罪的角度來對嫌疑人進行處理,行政拘留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結果,刑事拘留是涉嫌違反《刑法》之後才會有的結果,相互之間的區別很大的。
資料來源:新華社/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