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議事規則》降低法定人數覆核失敗 上訴今亦遭駁回

蘋果日報 2020/12/22 15:20

《議事規則》司法覆核

2017年建制派成功修訂議事規則,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由35人減至20人,「長毛」梁國雄與覆核王郭卓堅先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違反《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即不少於全體議員一半。高院去年駁回覆核申請,認為「立法會會議」是指立法會大會而非全體委員會。覆核申請人之一郭卓堅上訴,上訴庭今聆訊後駁回上訴,稍後頒佈判詞。
庭上主要探討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的資格。法官林文瀚問,案件只針對立法會程序其中一個階段的規則,不涉及議案最終表決;郭既非受規則影響的議員,有何高於常人的利益或資格。郭的代表大律師指,全體委員會是議案二讀和三讀之間唯一程序,是立法過程重要一環,每個人同樣受影響。
林官指,立法程序還涉及法案委員會與內務委員會等,一般人是否有權就所有委員會事務提請覆核。大律師指如不涉及違反《基本法》,法庭就不能干預。林官問為何全體委員會與別不同,大律師答有多個因素,例如全體委員會與大會成員一樣,法定人數原本亦一樣。
大律師亦強調,本港立法機關參考英國國會制度,英國下議院的全體委員會等同大會。惟法官潘兆初質疑,本案議題在於解讀《基本法》,與英國國會制度何干,又反問香港有沒有上下議院之分。大律師則指歷史根源有所啟示,法庭應考慮香港今昔制度的延續性。
本案答辯人為立法會主席,律政司司長另介入參與訴訟。兩方陳詞時均指,有沒有更具資格的覆核申請人選,是法庭受理案件與否的重要考慮因素。
《基本法》第7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原審法官周家明認為,法定人數的原意是為重大會議而設,如修改或廢除法律,是憲制重要一環,並非單單指一個委員會。
【案件編號:CACV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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