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鴻基公司(086)旗下新鴻基證券就吉隆坡酒店項目合作協議的上訴案,昨日被終審法院駁回。判詞指出,新世界發展(017)於90年與新證在吉隆坡發展酒店的計劃,兩方的協議具約束力,因此新證有責任履行協議條款,但須支付的本金額則由8011.77萬元大幅減至62.94萬元。
事緣於90年,新世界董事總經理鄭家純與新鴻基前任主席馮永祥達成口頭協議,容許新證參與新世界及馬來西亞公司IGB共同發展、位於吉隆坡的一個酒店及服務式住宅項目,總發展成本達約20億元。不過,96年聯合地產(056)收購新鴻基後,新世界指新證仍未為該項目支付逾億元其代為墊支的股東貸款及其他開支,故於03年入稟高院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