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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與老闆:僱主須提供僱用條件

蘋果日報 2003/11/27 00:00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Amy在李太經營的時裝店任兼職售貨員。最近,她們就工資計算問題發生爭拗。由於她們並無訂立書面合約,Amy於是要求李太以書面列出其工資率,以保障她的權益。但李太以Amy只是兼職僱員,以及她們之間亦只訂立口頭合約為由,拒絕Amy要求。
問:當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員(包括兼職僱員)是否可要求僱主以書面列出合約條款內容?
答:《僱傭條例》規定,即使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在接獲僱員書面要求時,亦必須向僱員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內容包括:
1.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其他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計算);
2.工資期;
3.終止合約所需通知期;
4.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違反規定可被檢控
僱主若違反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其實,所有僱員,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均可享有《僱傭條例》下僱主提供僱用條件資料的保障。所以,在此個案中,Amy是可以書面要求李太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述僱用條件資料。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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