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沛一方質疑原審法官認錯劉,因有49秒的鏡頭被障礙物遮擋,抬曾健超的人已換人,又指原審法官單憑劉的長褲顏色而鎖定身份有欠基礎。上訴庭法官指證供分析主要依賴該人抬着曾健超的右腿,以及該人長褲的顏色,沒有詳細描述上衣及其他特徵。關於劉的認人證供,法官認為有可爭拗之處。
黃偉豪一方則指其案情有別其他上訴人,因沒證人認出黃,原審法官根據環境證供而將黃定罪。原審法官認為最後加入押解的人反而第一個出腳踢曾,顯示押解隊伍認識該人;另有證人指黃案發時好像有戴眼鏡,所有環境證供顯示黃是七警之一。上訴庭則認為快速應變隊在案發當晚組成,成員來自不同警區,原審法官或過份依賴成員間的熟悉程度而作裁決,故亦可爭拗。
案件編號:CACC38/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