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禁令下闖機場用膳不果 婦人咬傷女保安罪成候判
襲擊傷人女保安機場禁制令
機場管理局去年8月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並實施進出管制安排。頒令當晚,一名婦人欲進入機場二號客運大樓用膳被拒,繼而與機場保安爭執,糾纏間咬傷阻攔她的一名女保安員。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少玲今裁定涉案婦人襲擊傷人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2日,待索閱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始判刑,其間被告繼續保釋。
控罪指被告盧加敏(59歲)於去年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6樓非禁區位置的G出口機場保安人群管理控制站,襲擊機場女保安尹艷雅。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曾在投資銀行任職,惟受抑鬱症所困,未能繼續工作,現時待業,需依靠積蓄及傷殘津貼維生。辯方續指,被告案發時因病引致情緒不穩,才會作出愚蠢行為,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後再作判刑。辯方亦指,被告願意接受輔導治療,並向事主賠償2,000元醫藥費,惟控方表示沒有相關申請。
梁官裁決指,被告證供有不合理之處,例如她自辯時稱案發期間曾聽聞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已有臨時禁制令,惟她仍與友人相約到機場用膳,更一度考慮到一號客運大樓內的餐廳用餐,又自言不知道二號客運大樓也屬禁令範圍。梁官認為,被告當天在現場被要求出示證件及登機證時,必然會聯想到和機場管制措施有關,惟她被保安截停時並沒詢問,更堅持要進入二號客運大樓。梁官亦指,被告提及如何被捉、誰人在甚麼情況下說「放口」、以及機場保安外貌等情節時,均不清晰及不確定。梁官最終明言不會接納被告的供詞。
至於尹姓女事主的供詞,梁官指出其部份證供有不確定之處,惟她遭被告咬手腕的部份,在盤問下不動搖,並獲醫療報告及有關相片支持,且傷勢亦與事主所述脗合。梁官因而接納事主遭被告咬手腕的相關證供。
辯方審訊時稱被告沒有咬事主,而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曾咬事主,亦應考慮被告是為了自衞才這樣做。梁官則認為,辯方或許認為被告遭誣告,惟案中證供已證明被告確實曾咬事主手腕,亦看不到有證供支持誣告一說。至於辯方曾向機場外判保安指出,被告案發時態度不佳,因而遭報復,梁官認為此說亦不合理。
辯方曾指,事主手套沒有任何破爛痕迹,證明其手腕傷勢並非案發時造成。惟梁官指依據常理,被告不需咬爛事主的手套,仍可咬傷事主手腕致傷。
梁官亦表示,涉案機場保安當時身穿制服或反光衣,被告必然知道他們正在執勤;而保安曾向被告解釋機場臨時禁制令內容,以及要求被告出示登機證等證明文件。被告必然知道如她不出示相關證件,不會獲准進入二號客運大樓,惟她在此情況下仍繼續前進。梁官指,涉案保安擋住被告去路,是有理由下作出的合理限制,並非襲擊或禁錮被告;惟被告卻以咬人作回應,不是自衞,故自衞一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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