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僅24歲、正辦離婚的倉務員得悉14歲女友與在夜店飲酒結識的男子發生一夜情後,教唆女友誣告對方強姦,女友終向警方和盤托出。有毒癮的倉務員早前認罪,昨求情指希望判監,因恐防一旦判入戒毒所,刑滿獲釋後年僅兩歲8個月的兒子會認不出他。惟裁判官最終決定判他入戒毒所,又勉勵他盡快戒除毒癮,便可照顧兒子,「你個仔應該去公園玩,唔係去戒毒所探你」。
《戒毒所條例》規定,若法庭判某被告入戒毒所,他入戒毒所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但亦不得超過12個月。即使某被告從戒毒所獲釋,懲教署亦可對他頒佈為期一年的監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