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抵賴,勞工遂變成「債權人」,本是「有汗出冇糧出」的慘情,亦轉作錢債官司,通常要聘請執達吏去扣押無良僱主之財產。然而,「世上哪有省油的燈?」光顧執達吏,首先,就要支付400至800元的交通費;然後,還須多付5,200元,以作保安員留駐封場的費用。可謂「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試想想,遭欠薪者之不公對待,三餐餬口亦有問題,何來餘資去應付折騰;更何況,又須另找工作或忙於上班,哪能有時間跑來跑去求公道?
不少遭欠「小額」工資者都會自歎倒霉,望而卻步,原因是即使已聘執達吏,亦祗可保證封場成功,至於追查無良僱主下落,即使找到後他仍繼續死拖,則執達吏並無責任也,如此不公,政府卻置諸不理,拒不修例幫勞工直接追薪,嚴懲無良僱主。終有一天,報端會出現工友打劫籌錢追欠薪之悲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