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昨聽審時,手執涉案以李蘊做封面的《壹本便利》,向代表律政司司長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明言,涉案圖片根本沒有暴露李蘊的胸部,任何合理的裁判官均不會認為是描畫女性的胸部,亦不會認為該期雜誌屬條例所訂的兒童色情物品。法官更說:「可以將雜誌在法庭內傳閱,看看有沒有人認為它是兒童色情物品?」
對於律政司一方希望藉本案釐清條例何為胸部,究竟描畫女性胸部的外形或輪廓是否足以構成罪行,法官表示,上訴法庭不容處理純學術論點的爭議,況且涉案雜誌圖片根本沒有暴露李蘊的胸部,只見到她穿着肉色的矽膠胸圍。
此外,律政司提及原審裁判官應否考慮拍攝現場情況,惟法官指,李蘊的母親及經理人當時確實在場。代表《壹本便利》的大律師金貝理則指,沒有一個國家的法例在看不到乳頭的情況下可視為胸部,而單單只是胸部外形或輪廓不足以構成罪行。
涉案第752期《壹本便利》於06年6月21日出版,刊載了標題《嘩嘩嘩14歲Cream初熟李蘊》的封面故事,在封面、第25、42及43頁四版圖片中,刊登李蘊的照片。
案件編號:HCMA11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