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被捕】議員倘被判監或失議席 立會投票通過即褫奪

蘋果日報 2018/05/05 13:38

立法會條例褫奪議員資格許智峯被捕程介南詹培忠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電話,今日被警方拘捕,據了解,他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和普通襲擊兩罪。《基本法》第7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須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過往就曾有議員因犯法喪失議員資格,包括前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詹培忠,於1998年被控偽造文書入獄3年,隨後即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其後詹上訴成功,獲減刑至1年。詹於1999年出獄,並待5年禁參選期過後再度參選,最後成功重返議會,繼續出任金融服務界議員。
前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前副主席程介南,則於2000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期間,被《壹傳媒》揭發以權謀私,程在當選後旋即放棄議席,最終於2001年被判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4項罪名成立,入獄18個月。
現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代表律師曾於庭上指,即使有議員因殺人罪被判刑,立法會主席亦沒有資格直接宣佈其喪失資格,仍是須要議員提出議案,並超過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才可正式剝奪議員資格。
至於因宣誓問題而先後被「DQ」的6位議員,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表示,即使立法會主席宣佈宣誓無效,亦未必可以直接DQ該議員,認為如要確定該議員喪失資格,仍須要通過正式程序或法庭介入。
另外,《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由定罪起計,5年內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