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癌與牙周病的分別,在於前者造成的傷口不會癒合,牙醫委員會作出裁決時指,病人脫牙後曾至少兩次覆診,但黃均無法作出正確診斷,至2000年10月28日,病人第五次求診,黃仍無法診斷出病人患上重病,不可接受。由於他當時無警覺病人患的是口腔癌,因此不存在延誤轉介,裁定延誤診治的指控不成立。
委員會不接納黃早前作供時指,病人覆診時傷口癒合良好,亦不相信黃能在病人脫牙後把口腔內的纖維組織全面清除,轉介信中有關傷口癒合的情況用詞含糊;委員會批評黃對病人的情況視而不見。
委員會又指,根據伊利沙伯醫院的紀錄,病人所患的是生長速度較慢的腫瘤,被發現時有二至四厘米闊,並非早期,相信在向黃求診時已出現。
委員會指雖然口腔癌不是常見疾病,但一般前線牙醫有責任及早作出診斷,黃在事件中表現出能力不足、專業失德;該會呼籲黃及其他註冊牙醫,保留正確的病人紀錄;黃雄亮對裁決不予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