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開榆(83歲)上月當選為坪洲鄉事委會員第二副主席。他被指於去年3月8日向廉政公署提供虛假資料,聲稱沒有代表坪洲鄉事委員會,簽署任何有關坪洲永安街69A號的處所租單,從而誤導廉署調查主任張倩兒。上址為坪洲鄉事委員會辦事處。
控方表示將會傳召八名證人,除廉署人員外,尚有筆迹專家證人,預計審訊時間三日。
被告昨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的辯護理由簡單,被告從沒有在涉案租單上簽署,故毋須預審。主任裁判官胡雅文將案押後至下月14日再訊,待辯方向被告索取足夠指示,以及有沒有專家證人。被告准予保釋。
案件編號:ESCC9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