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鮑理賢判案時指,港台乃特別的政府部門,需依賴私人的供應商,將部份的工作外判,以便趕急完成節目製作,被告故意避開報價制度,開設兩間沒有實際業務的公司,製造虛假報價單,令其公司在招標過程中以最低價取得合約,阻礙其他公司取得厚利的合約。
文件沒日期沒簽署
法官續指,涉案報價文件次序凌亂,部份更沒有寫上日期及簽署,當中涉及利益衝突問題亦無留意到,顯示濫用報價制度情況,在港台內相當普遍,高層對之視而不理,令港台的利益受損。
三名被告順序為港台節目助理張健民(二十七歲)、「薯製作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何苑儀及余紹祺(均三十四歲),兩人為夫婦關係,第三被告亦為另一製作公司「風水軒」東主,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十九項偽造文件的交替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