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車德明(29歲)被控搶劫及非禮兩項罪名,他承認搶劫,但否認非禮。控方同意將非禮罪存入法庭檔案,不予起訴。辯方求情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自中六畢業後持續工作,先後任職公關主任、財務顧問及售貨員,案發時任職地盤工人。
求情續指,被告與前妻育有一名6歲兒子,每月負責5,000元贍養費。他另在深圳有女友,育有3歲兒子之餘,並需供養女友母親及弟妹等九名親人,每月負擔8,000元。被告月入16,000元,捉襟見肘,五年沒買衫,兩日吃一餐飯,其餘時間吃十元三個的麵包充飢。案發前半個月,被告父親曾要求他出資辦理祖母喪禮,或成犯案導火線。
案情指,去年11月13日凌晨,49歲中環廣場清潔女工當值期間欲如廁,但因公司規定不可用大廈內廁所,故前往地面公廁。當她如廁後準備穿回褲子時,被告突從隔壁廁格爬過去,到她面前拿出鎅刀指嚇,並搶去她約值4,100元的手機及5,000元的玉吊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