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是一名休班警員。案情指,事發時被告與其他人向黃拳打腳踢,令黃的頭皮裂傷、手臂擦傷。警方事後翻查商場閉路電視片段,上門拘捕被告。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控方文件。控方稱已準備好答辯,但不反對押後或被告保釋,惟希望法庭頒宵禁令及離港禁令。據了解,被告因工作需要不時要往內地買材料,故未能交出回鄉證,惟裁判官水佳麗直言:「咁佢要搵人代替呢項工作。」
水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聽取答辯,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其間不可離港、每周向警署報到三次,並須每晚10時至翌晨6時宵禁。
案件編號:TMCC19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