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鄭保恩(四十六歲),任職警司,現遭停職,他被控兩項欺詐及五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指他於○○年一月至○一年七月期間,沒有如實陳述他的財務負債狀況,先後七次向一間銀行、一間財務公司及兩間放債人公司騙取合共一百七十一萬元貸款。
月薪八萬二千多元
同案三名被告林麗華(三十九歲),公司董事;鄭嘉翹(二十五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三十四歲),文員。
鄭保恩與三名被告共被控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控罪指鄭於○○年八月至十月期間,隱瞞其財務負債狀況,替上述三名被告任擔保人,他們訛稱自己受聘於不同的公司,向「永亨」騙取共五十四萬元借貸。四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出,首被告鄭保恩於七五年加入警隊,案發時月薪達八萬二千多元,及三萬三千多元房屋津貼。九五年鄭向政府借貸一百四十三萬元,購買海怡半島第二十座一單位,其後於九七年換購海怡半島第六座的單位。
未能續供單位出售
九七年三月鄭以該單位向東亞銀行取得三百二十多萬元按揭貸款,翌月,鄭與陳姓女子替一名劉姓女子出任擔保人,以電器道木蘭苑一單位向銀行取得二百九十多萬元按揭;同年十月,鄭另購海怡半島第十七座單位,並向銀行取得三百五十萬元按揭,至九八年間,鄭未能續供海怡半島十七座及木蘭苑單位的樓按,銀行於○○年將該兩單位出售後,鄭仍欠下合共三百五十多萬元按揭貸款,他於案發時亦拖欠六萬六千九百多元信用卡款項。
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的區域經理昨供稱,鄭保恩於○○年七月申請六十萬元貸款時,只透露每月繳付按揭供款二萬多元,並無提及其他貸款。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337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