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首宗藏雷射筆案開審 控方專家指人若持續兼直接接觸光束0.25秒眼或受傷
雷射筆郭漢文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
反送中浪潮引發的示威活動,多人因藏有雷射筆而被警方拘控。15歲少年上月在屯門因藏有雷射筆、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及行山杖今受審,是首度有涉及雷射筆的案件被帶上法庭。律政司今傳召電子工程師郭漢文擔任專家證人,講述涉案雷射筆強度,指眼睛或皮膚會否受光束傷害,雷射筆發射光束功率是最大決定因素。他指檢驗後發現,涉案的雷射筆最大輸出功率實為52毫瓦特(mW),比起標籤聲明的5毫瓦特強10倍,若有人在36米 (按:約1.5個籃球場長度)以內的距離發射,另一人持續並直接接觸光束0.25秒,眼部便有可能受傷。
郭漢文現職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偶爾會協助警方做檢驗工作。據其所做的檢驗報告指,他先以光線分析器分析出,涉案雷射筆主要發出綠色的可見光,亦有少量紅外線。他再以熱能感應器量度雷射筆的光束功率,先後將感應器放在筆尖光源14厘米外,兩者中間擺放虹膜光圈以模擬人類瞳孔,當光線穿過虹膜光圈後到達感應器,亦會模擬出光線透過瞳孔到達視網膜的情況。郭亦將熱感裝置放在光源外36米及53米,模擬遠距離發射情況。
郭指,雷射筆上標籤聲稱最大輸出功率是少於5毫瓦特(mW),但檢驗發現實數約為10倍,光束最大功率為52毫瓦特。光束射向36米及53米外目標時,因光束擴散,功率遠低於近距離14厘米發射。
控方問此功率的發光裝置是日常抑或工業用途,郭稱難以給出答案,但指空氣中有水份和懸浮粒子,會影響光束輸出功率。
辯方盤問郭,一般人在市面店舖買雷射筆,不可能知道光束功率,只能靠產品上的標籤得知。郭同意。另外,辯方及郭以圓周率及三角形正切值計算後,確認只要發射光束的角度偏差1度,在36米外的光線落點便會偏差62厘米。辯方亦提出若環境有催淚煙,也會影響光束強度。郭對此沒正面回應。
辯方指若用涉案雷射筆來燒金屬或木材,是否無作為?郭指據他理解是不能,涉案雷射筆未夠能量令金屬或木材焚燒。
控方已完成舉證,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片段顯示被告受查時屬自願,接納控方將被告當場受查的影片及文字謄本呈堂,成為正式證物。
據知,被告在片段中的回答因環境雜聲而無法聽到,謄本亦無寫明他作出甚麼招認。
蘇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亦無傳召辯方證人或專家。案件押後至周五(11月1日)結案陳詞,被告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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